10月13日,孟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未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岳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孟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孟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且不靠右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沁源县交警大队
长治交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通行的规定相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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